行业协会带动型:依仗行业协会生产同类产品,以“协会+基地+农户”的模式进行专业合作组织。
种养大户创办型:农户在养殖大户或擅于经营者的带领下参加合作社,然后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基层组织举办型:根据当地的产业优势、社会发展需求,由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
一、哪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让农民拥有股份
1、类型
(1)行业协会带动型
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生产同类产品为基础,用“协会+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进行专业合作组织。
(2)种养大户创办型
由养大户或者经营能手打头阵,引领农户参加,在组织内部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
(3)基层组织举办型
由农村基层组织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简介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且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具有经济互助性和一定组织架构,该社的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二、成立农民合作社所需条件
1、需要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也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就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需要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3、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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