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与化肥混用原则,混合后不降低肥效与药效、混合后对作物无害、混合后性质稳定、混合者的施用时间与部位须一致。
混用农药的目的在于使药效能够发挥的更好,但若将不适合的药剂混用在一起,轻则降低效果,重则发生药害,伤害作物,因此混用时需小心谨慎。
需注意,混用农药时,不建议混用生物农药与其他农药剂,避免破坏生物农药,有交互抗性的农药,也不宜混用。
一、农药与化肥混用原则
1、混合后不减低肥效和药效
(1)例如过磷酸钙与扑草净施入土壤前直接混合,不改变其除草活性。但如预先配制并长期保存(2-3个月),则会失去药效。
(2)因此,只能随混随用。多数有机磷农药在碱性条件下容易分解失效,含有氨态氮或水溶性磷酸盐的肥料与碱性农药混合,则肥料有效成分降低。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宜互相混用。
2、混合后对作物无害
(1)通常来说高度选择性的除草剂如2,4-D类,与化肥混合用时不仅对作物无危害,而且能提高除草效能。所以对麦类或禾本科作物可提倡2,4-D与化肥混合使用。
(2)而扑草净与液体肥料混用时,就会增大对玉米的毒性,故不能混合使用。
3、混合后性质稳定
(1)据报道,2,4-D与过磷酸钙混合保持1个月、3个月、7个月后,发现其残留量分别为97.1%、91.2%和64.7%,说明两者混合后物理、化学性质均非常稳定,是一种理想的混合剂型。
(2)而一些成分复杂、浓度和黏度很不一致的液体肥料,与某些农药混合后会产生盐析等不良反应,故不宜混合。
4、混合者的施用时间、部位必须一致
(1)肥料与农药混合的剂型有固体肥料和液体肥料两类,总的来说,固体农药直接混入固体肥料的规定不那么严格,而液体农药混入固体或液体肥料时则应先了解各种农药同肥料混合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可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在证明无不良影响时才可以混用。
(2)与化肥混用的农药,以除草剂多,杀虫剂次之,剂较少。
二、混用农药要注意什么
1、不改变物理性状
(1)即混合后不可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也不能出现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如果同为粉剂,或同为颗粒剂、熏蒸剂、烟雾剂,通常都可混用。
(2)不同剂型之间,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胶悬剂、水溶剂等以水为介质的液剂则不宜任意混用。
2、不引起化学变化
(1)包含许多药剂不可与碱性或酸性农药混用,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
(2)在酸性条件下,24-D钠盐、2甲4氯钠盐、双甲脒等也会分解,因而降低药效。
(3)除了酸碱性外,非常多农药品种不可与含金属离子的混用。
(4)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剂、24-D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
(5)甲基硫菌灵、硫菌灵可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
(6)除去铜制剂,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制剂如铁、锌、锰、镍等制剂,混用时要特别慎重。
(7)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
(8)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一些化学变化可能会产生药害。
3、具有交互抗性的农药不宜混用
如剂多菌灵、甲基托布津具有交互抗性。混合用不但不可起到延缓病菌产生抗药性的作用,反而会加速抗药性的产生,所以不能混用。
4、生物农药不可与剂混用
许多农药剂对生物农药具有杀伤力,因此,微生物农药与剂不能以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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